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66号 2004-02-0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4]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自2004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2003年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批复和财务决算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科目 (一)在“拨入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二)在“拨出经费”科目的“住房改革支出”下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明细科目。 (三)在“暂付款”科目下设“双代”(代征代扣手续费,下同)明细科目。 (四)在“暂存款”科目下设“双代”明细科目。 二、调整科目 由于财政部将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来源列入“其他支出”科目,故将原列在“拨入经费”科目“政府机关经费”下的“双代手续费”科目取消,改在项目经费中的“其他支出”科目下设“双代手续费”科目和“项目机动经费”两个科目。 三、其他事项 (一)2003年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科目》除本次调整的内容外,其他部分2004年仍继续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升级参数变化不大,请各单位根据以上科目变化自行调整,总局不再下发调整通知。 (二)2003年财务决算对双代手续费的垫支和年末结余改在暂付和暂存科目核算,有关在暂付和暂存科目核算的具体办法,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接到本通知后,各省财务部门应抓紧对本省各级会计单位2004年的账簿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