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6]3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4
摘要:在北京市辖区内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340号                2006-04-2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 在北京市辖区内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要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政策管理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