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6]113号 2006-05-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第一条失效。 3.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失效]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原来已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第六点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征管。 二、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更和注销的,应当自变更和注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其开立的银行帐户账号时(含变更、注销),应当填写《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见附件)。 四、《通知》第六点“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中的“营业执照”是指正式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栏目,可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相应栏目内容打印,但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表上如实填写其实际经营范围。 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证件有效期为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证件有效期。 六、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存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该类扣缴义务人赋予统一的纳税人编码进行管理,但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附件:纳税人银行账户账号开立情况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2006-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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