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5-14
摘要: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489号      2007-05-1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深圳口岸开通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通关业务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5月14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