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并征期的期限一般为季、半年或一年,具体简并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手续: (一)纳税申报期内无应纳税款的; (二)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 (三)未达起征点的; (四)虽然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产生应纳税费的; (五)其他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情形的。 第十三条 [条款废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从下列纳税申报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电子申报(网上申报); (四)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 (五)其他申报(委托代理申报)。 第十四条 直接申报(窗口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五条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六条 电子申报(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核准,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七条 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申报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其他申报方式(委托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中介机构)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一)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月报); (二)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月报);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月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季、年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实征收的纳税人); (四)资产负债表(季报);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季报);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七)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报送);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二)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基层局申报受理岗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情况,确定其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种类;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上述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同纳税申报表一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应当认真审核(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进行逻辑审核)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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