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种、税目; (二)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三)计税依据; (四)扣除项目及标准; (五)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六)应退抵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七)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八)税款所属期限;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纳税申报资料时,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一)纳税申报的时效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期限、税款所属期限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二)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款是否准确; (三)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四)纳税申报手续的合法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是否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法人印章、财会人员印章、办税人员(代理人员)印章或签名,有关证件是否合法。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空白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税申报时,应当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种栏次和税款所属期限栏次中填上具体的税种和申报纳税所属期限;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扣除金额、应纳税额等栏次无具体数据时,应当填写大写的“零”;纳税人经营亏损的,应当填写经营收入、费用、亏损的具体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加盖“涉税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受理时间、接收人员姓名或代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财务会计处理)或者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期,最长不超3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核准。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方式、缴税方式、申报类型(正常申报、补充申报)、申报内容、税款所属期等实际情况,从下列申报征收模块中选择正确的录入路径,录入纳税申报信息: 正常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的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类型; 补充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后,又发现有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内容,需要进行补充的申报类型。如:自查补充申报、评估补税申报、专项检查自查补报、查前提醒自查补报等。 (一)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正常申报”模块,录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或逾期但未跨月的纳税申报内容; (二)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补充申报”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跨月申报内容; (三)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专项检查”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专项检查申报内容; (四)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查前提醒”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查前提醒自查补充申报内容; (五)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受理定期定额日常申报”模块,录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日常申报内容(月、季、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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