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8]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2
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邮寄申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邮政局邮寄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程序:

  (一)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1.对符合条 件的,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一并移交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审核;

  2.对不符合条 件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在收到基层局文书受理岗移交的资料后,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1.经实地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根据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核定本期应预缴的税款,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送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审核;

  2.经实地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三)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对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申报综合管理岗;对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四)基层局申报综合管理岗对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科长;对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五)基层局征管综合科科长对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对不符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条 件的,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不予核准理由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六)基层局文书受理岗根据审批结果打印《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一式二份,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按照核定的预缴税款,到基层局窗口申报受理岗打印“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报或进行实地查实,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基层局税源管理岗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信息平台接收未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并于月末填写《资料传递清单》,连同送达回证与另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并移交基层局管理科所综合岗。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