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无银行存款的欠税人,制作扣押、查封商品、货物申请经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基层局法制综合科科长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批准签章后,办理扣押、查封欠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手续。 (三)依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拍卖、变卖已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欠税、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多征收的税款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退(抵)税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申报征收规程,按照有关税控收款机使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工作规程制定具体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2]45号)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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