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5]189号 2006-01-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的印花税进行重新核定,并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二、2006年4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财行处。 附件: 1、核定征收印花税综合项目表(略) 2、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略) 3、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推进大连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遵循依法计征、应收尽收、公平合理、简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二章 核定范围及方法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 第五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税纳税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委托代征人指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单位。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并要求纳税人填写《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向纳税人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其送达回证应与《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一并归档保管。 各地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如发现印花税纳税人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按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计算纳税人前期漏缴税款,同时依法加征滞纳金,并在该单位的《纳税检查问题反馈意见表》中“改进建议”栏里填写“建议该单位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字样。地税稽查局应于每月月末,将当月的《纳税检查问题反馈意见表》提交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检查问题反馈意见表》后三十日内,应派人调查纳税人当期实际情况,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依据其账簿中记载的当期或前期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等金额及核定征税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印花税;对于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税控装置记录的收入金额及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印花税;对于账簿或税控装置记载不实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可按其实际发生的收入或成本等金额及核定征税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印花税。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相关收入或成本等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各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确定如下: (一) 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1、按采购环节的“物资采购”或“材料采购”等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60%至100%比例核定征收; 2、按销售环节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20%至100%比例核定征收; 3、对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其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4、对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其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二)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加工承揽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四)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五) 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六)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货物运输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七) 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仓储保管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八) 借款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借款金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九)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保费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十) 技术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条件的,可于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经备案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新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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