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5亿消费税到底缴不缴?兼论纳税评估的流程及正确应对

来源:巴萨65 作者:巴萨65 人气: 时间:2024-07-03
摘要:税务机关完全遵守、服从了,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得出企业少缴消费税的风险,并书面下发,对企业作出了书面提醒,并进行了约谈,在规定期限内税企业未能达成一致,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书面通知表达了观点,整个过程完全符合《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博汇股份5亿消费税到底缴不缴?这是个典型的纳税评估案件,博汇股份应按纳税评估的工作规程去正确应对。遗憾的是即使是上市公司,显然未按工作规程应对。

1、事情经过:

关于上市公司博汇股份的5亿消费税是否征收的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2023年11月主管税务分局根据税源分析向企业下发税务风险提醒书,告知博汇股份的产品少缴消费税的风险,但博汇股份至今不积极主动配合,于是博汇股份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税务所通知书,要求其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若确需缴纳,对利润的影响约高达5亿元。但公司对此存在较大异议,称重芳烃衍生品不是重芳烃,不在消费税征税税目范围内。

截至6月18日,该事件仍未有明确结果。建议关注相关媒体和官方渠道的最新消息,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2、那么至今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税务机关的行为:(1)、2023年11月主管税务分局根据税源分析向企业下发税务风险提醒书,告知博汇股份的产品少缴消费税的风险,(2)、2024年3月29日收到税务所通知书,要求其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博汇股份的应对:(1)、至今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以停产、停工相逼;(2)、称重芳烃衍生品不是重芳烃,不在消费税征税税目范围内。

3、目前税企双方的观点、行为于法有据吗?

(1)、首先目前双方的行为有据可循吗?

这里不得不要提到一个税务上征管的一个重要措施-----纳税评估,而所有的媒体至今对该案的从纳税评估这个角度作出评述,无论号称专业人士,还是非专业人士,都没有对纳税评估作出解读,甚至还不知道这个税企争议就是个典型的纳税评估。

那么什么是纳税评估?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点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采取的方法是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这与税务稽查有很大的区别,这个所谓的数据信息是指税务机关系统内的内部信息,而税务稽查可以是外部信息,也可以是内部信息,且纳税评估无需采集外部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所谓的定性和定量判断是对纳税人产生的税收疑点作出明确的定量描述和定性判断,例如,通过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来对增值税缴纳的正确度作出评判。

纳税评估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点评:总局以一个通知的形式下发,作为规范纳税评估这么一个管理纳税人重要方式的依据,实在有点级别不够,以至于法律地位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作为税务机关的评估人员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就显得底气不足,税务机关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容易走偏,本质上是征纳双方各自发表观点达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处罚。

评估结果处理: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点评:目前情况下,纳税评估一般在自查、约谈这个阶段能结束,实地阶段结束的比较少,移送稽查的很少,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税企双方的行为均需遵守、服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文件规定,那么现在的行为税企双方到底是否遵守、服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呢?

显然税务机关完全遵守、服从了,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得出企业少缴消费税的风险,并书面下发,对企业作出了书面提醒,并进行了约谈,在规定期限内税企业未能达成一致,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书面通知表达了观点,整个过程完全符合《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而博汇股份应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应对,收到提醒时要提交有效的证据,如按消费税规则提供相关材料,而不是至今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以停产、停工相逼。声称重芳烃衍生品不是重芳烃,不在消费税征税税目范围内,但这个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

纳税评估的流程可总结为:提醒、约谈、实地核查、移送稽查四个环节,博汇股份的5亿消费税的纳税评估显然进入到了约谈环节。

(2)、现在双方的观点分析:税务机关认为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以重芳烃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企业认为重芳烃衍生品不是重芳烃,不在消费税征税税目范围内。

首先对税务机关这个理由,90%的人理解是不对的,不是重芳烃衍生品就是视同重芳烃,这里消费税有个特殊规定,即纳税人连续生产的,其在生产过程中有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其在移送环节需生收消费税。

那么本着经济本质决定税收的原则,首先一定要搞清博汇股份重芳烃衍生品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工艺过程及相关文件规定。

(1)、生产过程:

1. 原料预处理:对重芳烃原料进行预处理,如去除杂质、调节温度和压力等;

2. 反应: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原料发生化学反应,转化为重芳烃衍生品;

3. 分离:通过蒸馏、萃取、吸附等方法,将反应产物中的重芳烃衍生品与其他组分分离;

4. 提纯:对分离得到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提纯,以提高其纯度;

5. 后处理:对提纯后的重芳烃衍生品进行后处理,如干燥、包装等。

· 专利公开号CN117720946A:原料经加温加压后,通过原料流量计输送到抽一、抽二、抽三、抽底换热系统进行换热,换热后原料进入反应塔,脱去原料含有的水分,反应塔底部原料经过加热炉升温送入减压抽提塔切割,通过流量计和调节阀控制向抽提塔内注入溶剂和杂质吸附剂,最终在塔顶得到芳烃含量很低的溶剂和轻质燃料油的混合液,在塔底得到芳烃含量很高的溶剂和芳烃的混合液,从而使芳烃和非芳烃达到分离。

· 专利公开号CN117384673A:通过抽提切割、分离等工艺,对芳烃混合油进行分离,来制备重芳烃衍生品。

那么博汇股份的生产流程又是怎样的?因其是上市公司,可大概判断为:

根据该公司2023年半年报,其重芳烃的原材料主要来自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副产品,如乙烯焦油、催化裂化油浆等。根据该公司2023年12月13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其产品主要包括重芳烃衍生品及环保芳烃油。

整个博汇股份重芳烃衍生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原材料搞清了,接下来研究一下对应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首先,可否把税企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一种是重芳烃衍生品就是税法意义上的重芳烃产品,那就征收消费税,另一种即使重芳烃衍生品被认定,那么重芳烃衍生品的前段产品是什么?是否是重芳烃产品,如是,也要征收消费税,主要政策是: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2. 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3. 外购的非消费税产品,通过装置生产成消费税产品,再提纯变成非消费税产品对外出售,中间的消费品产品需要征税。

那么从现有的资料分析,博汇股份的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应该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博汇股份的对那种典型的纳税评估正确的应对之道是怎样呢?针对此案的应对方案:

1、公司应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牵头相关科室组成纳税评估应对小组;

2、明确纳税评估流程、规程、争议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过程、相关的消费税政策;

3、对照争议产品与相关政策提出理由:

(1)、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证明公司的产品是重芳烃衍生品。

(2)、如连续生产过程中证明未有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产生,即证明重芳烃衍生品的前段产品中未有重芳烃产品。

(3)、相关消费税的政策依据。

有了上述3点方有可能,公司的观点被动税务机关接受。

4、与税务机关充分专业沟通,切不可在未缴税的前提下(帐面上货币资金3亿多)就停产、停工,不是个纳税评估应对的好方法

5、如公司未能专业应对,应聘请专业人士专业应对;

纳税人如遇到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风控提醒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步骤认真准备,专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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