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有人不想留抵退税? 前言 2022年7月1日起,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又扩大啦~自4月份留抵退税政策推出以来,就是目前一个比较火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覆盖面不断扩围,真正成为对企业助力的红利政策。但是,有的企业竟然不想留抵退税?原因居然是担心多缴附加税?让我们来看看究竟会不会多缴呢~ 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是以企业当期实际缴纳流通转税额作为计算依据计算缴纳。于是企业就开始担心,我们享受了留抵退税政策,并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那在后续缴纳增值税时原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退税,实际缴纳增值税就会大于原来未退税时的增值税,那是不是留抵退税会导致多缴附加税呢? 其实,为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早在2018年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企业,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即企业在前期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后期在计算城建税及附加费的计税依据时,可以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已经退还的的留抵税额。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其有增值税留抵税额50万元,并于2022年5月申请并收到留抵退税50万元。2022年6月所属期销项税额200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下面我们对增值税留抵退税中附加税的影响进行分析比较。 单位:万元 情形① 假设A公司未在5月办理留抵退税,A公司6月应交增值税额10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2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50万元-前期留抵税额50万元),附加税计税依据为当期应交增值税100万元计算,即应纳附加税为12万元(100万元*(7%+3%+2%))。 情形② 假设A公司在5月办理留抵退税并收到留抵退税50万元,在填报附加税时未确认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50万元,A公司6月应交增值税额150万元(当期销项税额2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50万元),附加税计税依据为当期应交增值税150万元计算,即应纳附加税为18万元(150万元*(7%+3%+2%))。 情形③ 假设A公司在5月办理留抵退税并收到留抵退税50万元,根据(财税[2018]80号)文件,在填报附加税时确认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50万元,A公司6月应交增值税额150万元(200当期销项税额-50当期进项税额),附加税计税依据为100万元(当期应交增值税150万元-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50万元)计算,即应纳附加税为12万元(100万元*(7%+3%+2%))。 具体填报方法: 第一步: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第二步:确认“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是否为上期申请的留抵税额; 第三步:确认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和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是否正确; 只要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准确,在申报附加税时,相关数据已预填写完成,只需大家确认数据即可,系统会自动带出,如下图位置所示: 所以,一般企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后,不会增加其缴纳城建税及附加费的负担,多缴附加税的。 但是有小伙伴又要提出疑问了,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阶段预缴增值税时,办理留抵退税会影响附加税的金额吗?附加税费的计税基数可减去增量留抵退税金额吗? 小必认为预缴增值税时附加税费的计税基础是不可以减去增量留抵退税的金额,因为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金额,取决于一般计税项目下对应的销项税额的金额,与简易计税项目无关,与预缴税款无关。预缴增值税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附加税。据了解,房开企业在预缴阶段申请留抵退税,有系统可能无法带出可扣除留抵退税额的情况,这样的话,可能会影响附加税的金额。 情况① 假设房开企业B公司,在预缴阶段预缴增值税50万元,办理留抵退税并收到留抵退税20万元,但在预缴阶段无法抵扣20万元,对应计算缴纳的附加税基数为50万元。交房后实际应交增值税100万元,因为系统原因,可能无法带出已在预缴阶段办理留抵退税的20万元,对应计算缴纳的附加税基数为50万元(应交增值税100万元-预缴增值税50万元),总体对应计算缴纳附加税基数为100万元; 情况② 假设房开企业B公司,在预缴阶段预缴增值税50万元,留抵税额20万元,未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对应计算缴纳的附加税基数为50万元。交房后实际应交增值税100万元,对应计算缴纳的附加税基数为30万元(应交增值税100万元-留抵税额20万元-预缴增值税50万元),总体对应计算缴纳附加税基数为80万元; 总结 所以在预缴阶段办理留抵退税,如果系统无法带出可扣除留抵退税额,可能会导致附加税的重复缴纳,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遇到这种情况,如有不同的看法和情况,欢迎来与小必讨论哟~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闵秋瑞 2022.07.06
收到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如何缴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从2022年4月1日施行,到现在不过半个月左右,但这项工作推进得很快,我时不时看到或听说某某企业已经收到了留抵退税。 大家在收到留抵退税,缓解了资金流压力后,还需要关注随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缴纳的问题,别一不小心又多缴了税款。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举例 某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2022年4月15日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100万元,2022年4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8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2022年5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50万元,全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请问甲企业应5月、6月应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少元? 2022年5月应申报 增值税:8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0-60)+20】×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60-60)+20】×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60-60)+20】×2%=0.4万元 2022年6月应申报 增值税:5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50-40)×7%=0.7万元 教育费附加=(50-40)×3%=0.3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50-40)×2%=0.2万元 四、相关事项总结 《税屋》提示——被遮挡文字为“附征的城建税”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整理 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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