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9-21
摘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09-21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比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执行。对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不能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给予定额减征照顾。

  三、符合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按国税发[2007]6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申请后,按减免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按批复同意的减征税额执行。

  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4号)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9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