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比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执行。对虽有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不能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给予定额减征照顾。 三、符合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按国税发[2007]67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申请后,按减免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按批复同意的减征税额执行。 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4号)第二条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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