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11]2号 2011-1-21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企所[2014]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有关国、地税税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股权转让,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于资料提供完整、内容填写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由涉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并受理,向企业开具《受理回执》。自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企业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二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在提交有关资料前应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总收入减除股权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由代扣代缴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按20%的税率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企业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建立股权转让内部控管和信息交换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 件:1-3汇总 1.《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2. 填表说明 3.《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受理回执 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 (朱 冬)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阚凤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学习体会 (张伟、王骏) 总局2101年第27号公告实际操作问题分析 (肖宏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讨论 (haihan\ 肖宏伟)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