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应如何理解?怎样处理才能是“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办)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上述条款明确了,不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会计上已确认了该损失。会计上未做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所述的具体程序性规定,需参见地方的规定。 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二条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汇总表》,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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