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4年半以来,虽然已经打了很多补丁了,但是实践中仍然有很多问题在困扰着征纳双方,尤其是以扣除类的问题居多。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34号公告已经解决了一批有争议的热点问题,今年在汇算清缴工作基本“完工”之时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出台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来来规范若干企业所得税相关处理问题,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5号似乎首先出现在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并未“首发”,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公告未做出官方的解读之前,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先谈一下浅薄的观点和体会,供各位网友大侠的拍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学习体会】 但是,对于付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能否作为工资实践中曾经存在一个争议就是这些临时工等由于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作为工资税前列支。有观点认为只有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够构成劳动关系,进而支付给其的报酬才能够作为工资处理,否则只能够作为劳务费处理,一些地区的税局曾经发文也类似规定,但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曾经在2010年4月12日的《中国税务报》第九版发表了《劳动合同不应是工资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一文,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劳务报酬也可以作为工资处理,这种劳动关系也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次总局15号公告规定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费用可以作为工资处理,进一步支持了笔者当时的观点。 在实践中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也是一些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向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的费用能够作为工资处理,或者说即使不能够作为工资处理,能够将支付的费用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在一些服务性行业中,例如宾馆酒店,这些企业中劳务派遣用工所占的比例甚至能够达到员工总人数的70%左右或者更高,这些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将其派往企业工作,企业向劳务公司支付费用,劳务公司向宾馆酒店开具服务业发票。据笔者了解,在某些行业单位,派遣员工与其他员工的福利待遇基本差不多,除了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基数不同外,并且这些员工有的是企业直接招聘的,并非劳务公司招聘,劳务公司在整个链条中的作用就是从企业收钱向派遣员工发工资交社保及个税,并没有起到其他的作用,企业之所以选择派遣员工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规避劳动关系风险,同时能够减少企业的一部分工作量。这些派遣员工与其他员工的福利差不多,会导致企业的福利费超标,按照现行规定福利费超标不能扣除,同时由于这些派遣工不是企业的员工,发放给其的一些福利能够在税前列支也是存在争议的。基于这些问题,一些派遣工比例高的企业都期望能够将派遣工的费用作为其计提福利费的基数,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都是不被认可的,只能够作为劳务费处理,凭发票税前扣除。 劳务用工虽然形式上不是企业的员工,但是透过中间的劳务关系以及分析劳务公司的职能作用,其在实质层面与企业的员工基本相似,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使用指南》中所说的连续提供服务的条件也能够满足,因此,将其视同为用工企业的员工处理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样处理会带来很多问题,支付给派遣工的费用在用工单位作为工资处理,那么劳务公司给派遣工发工资时,如何处理呢,是否可以继续作为工资?用工单位已经将其作为工资,并且计提了三费,那么劳务公司是否还能够将其作为基数计提?由于派遣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劳务公司代扣代缴的,并没有出现在用工单位的全员申报明细中,会导致用工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一致,如何处理?既然能够作为工资了,那么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劳务公司的发票呢? 总体来看,15号公告的第一条更加注重了经济业务的实质,不拘于外表形式,这条规定的出台,会让很多企业偷着乐,算是税务总局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送上的一个大礼包吧。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学习体会】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学习体会】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学习体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学习体会】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学习体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学习体会】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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