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二字[1996]44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2
摘要:在企业改组过程中,如果被兼并,合并企业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条件,必须依税法规定进行清理;被兼并、合并企业如作为独立纳税人继续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由该企业依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政二字[1996]449号       1996-12-12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企业多报亏损处罚、企业多报亏损补税、计税工资调整内容废止。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我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组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在企业改组过程中,如果被兼并,合并企业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条件,必须依税法规定进行清理;被兼并、合并企业如作为独立纳税人继续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由该企业依税法规定进行弥补。

  二、关于企业多报亏损税务处罚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会数额。企业多报亏损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比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三、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予以罚款,但不再补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有盈余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弥补的,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对1996年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在省里计税工资标准尚未确定之前,暂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人均每月550元扣除最高限额以内,参照当地企业工资水平情况确定。省里标准确定后,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五、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不属于应纳税收入。因此企业在发生的职工宿舍修理费支出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统筹的企业,凡按照各行署、市报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依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准予税前扣除。

  七、关于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1996]2号)和《关于工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发[1996]17号)文件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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