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调整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1]41号 2011-1-28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调控房地产“国八条”2011年1月27日已在各类媒体上发布,调整个人住房营业税的具体贯彻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下发,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改变了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省局琼地税函[2010]6号转发)“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经省局研究,新调整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限。纳税义务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前的,按原政策执行;纳税义务发生在此日期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迅速布置,保证新政策的实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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