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来源:青岛地税 作者:青岛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1-22
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哪些方面核实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 答: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 二是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如何计算“工资与减除费用标准之间的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三险一金”后的数额。

5、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直接用收入额和4000元进行比较。

6、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公出差取得差旅费,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货币补贴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7、员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应给一部分医疗补偿金,个税如何缴纳?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部门鉴定个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与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取得的补偿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8、按照《鲁人社[2009]5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360元/月),文件规定到其子女16岁为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职工直系亲属从其原任职企业取得的生活困难补助,属于个人取得的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临时工,对其工资所得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税款。

10、个人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个人持有已经行权的H股股票。个人再转让这部分H股股票收益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因此对持有H股的员工转让已行权股票,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通过拍卖取得的限售股解禁转让时,如何确定限售股成本?
答:根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对竞拍所得限售股,其成本为拍卖机构开具的拍卖发票所列金额及其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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