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来源:青岛地税 作者:青岛地税 人气: 时间:2013-01-22
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从哪些方面核实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 答: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 二是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

13、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给买房者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在规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房款每日支付购房者房款总额约0.01%的违约金。对购房者取得的违约金,实质上是一项经济补偿,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保险公司给业绩好的保险营销员缴纳年金,该部分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问单位负担与个人负担的年金应如何计税?如果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不能从佣金里扣除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部分可否也扣除40%的展业成本?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是与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并且是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福利性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由于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工,也就没有按规定在保险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和其营销员缴纳的所谓“企业年金”不符合上述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所以不能执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非常明确,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单位负担来青面试的外籍人员的机票款(不管面试是否成功均负担,短期用工,大约半年),是否需缴个人所得税?
答:由单位提供负担面试人员机票的相关文件、资料,不予征收。

18、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如何界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家庭指夫妻双方,不含未成年子女。

19、“五年以上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籍个人?
答: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由此可见,允许在中国境内购买住宅的外籍个人应该是达到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可以享受“五年以上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政府部门发放的哪些奖金属于免税范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免税所得必须是属于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除此之外,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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