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的税费难退回:税务机关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来源:金黔在线 作者:金黔在线 人气: 时间:2013-03-13
摘要:《卖掉二手房多交了税费》见报后,都匀市部分纳税人致电本报黔南记者站反映,由于都匀在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义务都是由买方承担,现在已经无法再通过卖方来提供相应的证明提交给税务机关了。但是,细算一下,有的人多交了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 冤枉税 ...

    《卖掉二手房多交了税费》见报后,都匀市部分纳税人致电本报黔南记者站反映,由于都匀在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义务都是由买方承担,现在已经无法再通过卖方来提供相应的证明提交给税务机关了。但是,细算一下,有的人多交了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冤枉税”。为此,他们感到十分无奈,有的甚至表示十分愤慨。

  90%以上的买方——承担纳税义务
  3月12日,部分纳税人来到本报黔南记者站反映,他们看了《卖掉二手房多交了税费》后才发现,自己当时买房时,并不知道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房屋交易总价-房屋原价-合理税费)×20%;现在知道了,税务机关也表明态度,可以提供相应证明,进行核对后处理。“但是,问题出在当时成交房屋时,都是我们买方交的税,现在一两年时间了,卖房人都不知道哪里去了,我们去哪里找他要证明?”

  一位纳税人说,再有个把多月,他买的二手房就要满3年了,这就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如果自己无法提供卖方的相关证明的话,自己多交的税是退不回来了。“但是,我打听了,卖方卖掉房屋后,就已经到外省定居。我去哪里找他?”

  “当然,有的即便找得到卖方,有的卖方也不想惹这个麻烦,或者相关资料在卖掉房屋后,已经毁损,没有保存,现在也没有办法提供了。”另一位纳税人说:“现在税务机关叫我们拿证明去,就可以处理了,看上去这句话确实很美,但是绝大多数的纳税人已经做不到了,很无奈啊。”

  当天,记者从都匀市多家二手房中介商处了解到,在都匀市二手房实际成交中,至少90%以上的纳税义务都是由买方在承担。“虽然国家有规定,纳税义务由卖方承担,但是,往往卖方都要求买方给‘净价’,所有过户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非要求由卖方承担,卖方就会抬高房屋售价,‘随你买不买’。”

  纳税人——找税务机关讨说法
  部分购买了二手房,并且已经纳税的纳税人向记者反映说:“如果当时我们在办理过户的时候,税务人员能够提醒我们一下,或许就不会有我们今天‘明显多交了税,但是就退不回来’的困境了。”

  3月11日,几名纳税人来到都匀市地税局“要说法”。“如果我当时知道在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时候,可以减去‘合理税费’的话,至少我不会多付出四、五千元的税。现在回过头来说,税务机关当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难道就不该承担责任吗?”一位纳税人说,税务人员不可能对每一个纳税人都去解释,但是,这种关乎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事,你只需要在窗口的玻璃上,贴出一张计算公式,这样简单的事情想来税务机关是应该做得到的!可是,我们没有看到。”

  对此,都匀市地税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回答说:“你们没有看到,并不表示我们就没有宣传。都匀市地税局已经在广播、电视、报纸上作过宣传了,网络上也有,在办证大厅里也贴出了文件”。

  一位纳税人当场质疑:“我们现在就去大厅看,如果你大厅贴有这种文件,我们就认输。”一位税务人员接过话:“这些文件贴出来后,可能后来风吹掉了,或者被其他人撕掉了。”纳税人说:“这种宣传不应该是临时性的,也不应该是一次两次,因为二手房交易不是及时性而是持续性的,长期都在办,所以宣传也应该是持续性的。”

  记者此前也曾经多次去过办证大厅,同这些纳税人反映的一样,记者在缴税窗口没有看到过类似的宣传。

  通过记者的了解,都匀二手房交易的多数中介机构对此也不甚了然,只知道“笼统地上20%的个人所得税”。

  ⊙背  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
      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
      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
      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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