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免税项目先征后免抵税操作要领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4-07-24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第十三条 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对于 营改增 免税项目先征后免退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 抵税 ),具体抵税操作如下:...

   第十三条 “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对于“营改增”免税项目先征后免退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税”),具体抵税操作如下:

  一、“抵税”的基本原则:“抵税”必须是同一税率下的应税服务。即只能抵同一税率应税服务税额,不能抵应税货物税额和其他税率应税服务税额。

  二、“抵税”的操作流程:企业抵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所报备,并提出具体抵税方案。

  三、“抵税”的基本方法:企业根据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倒轧出销售额,红字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6行“普通发票销售额”或“未开票销售额”栏次。当期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

  四、“抵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1、企业抵税报备时,由主管税务所对免税金额、进项转出金额、应退税款金额进项审核。

    2、抵税期间,企业应每月向主管税务所提交《“营改增”免税项目抵税清册》、免税优惠通知书、相关记账凭证、当月增值税申报表。

    3、主管税务所发现纳税人在抵税过程中虚假填报抵税数据、免税进项计算不实、抵税金额大于免税优惠通知书金额、不按时上报《“营改增”免税项目抵税清册》及相关资料等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税的,由相关部门查处。

  案例:

  A企业2014年5月取得2013年离岸外包免税备案10000万元,该笔免税劳务对应进项100万元,A企业2014年6月应税服务销售额9000万元,进项300万元。2014年7月应税服务销售额8000万元,进项100万元。

  该企业2014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项目
栏次
普通发票或未开票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6%
6
-4000
-240

    计算过程:

  2013年离岸外包应退税额=10000*0.06-100=500

  应抵2014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0.06=8333.33

  2014年6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9000*0.06-300=240;

  2014年6月可抵应税服务销售额= 240/0.06=4000

  结转到次月应抵应税服务销售额=8333.33-4000=4333.33

  结转到次月应抵应税服务应纳税额=500-240=260

  该企业2014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

  项目
  栏次
  普通发票或未开票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6%
  6
  -4333.33
  -260
 

  计算过程:

  2014年7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8000*0.06-100=380<260

  所以可以在2014年7月份全部抵税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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