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013年贷款资产余额较上年下降3100万元,当年未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且发生贷款损失19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我单位该项业务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你企业上年贷款资产余额为A,则其2013年应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A-3100)×1%-(A×1%-19)=-12(万元)。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你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正确的。你企业2013年虽未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但由于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基数变小了,故需相应调减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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