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对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未被受理的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 总局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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