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015-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1月27日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十)项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条款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八条(一)内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结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通告中联合落款。“删除。第八条(二)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 [条款废止]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关于评价范围 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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