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PPP方式中的BOT模式 采用BOT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建设——经营——移交(即BOT)特征,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3)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案例三:仍沿案例一进行分析 2012年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00 贷:银行存款等 4000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预收账款 2500 在本例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不享受政府补助就会亏损,实际上构成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2013年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6000 贷:银行存款等 6000 借:银行存款1500 贷:预收账款1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 借:预收账款4000 贷:工程结算4000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6000 贷:工程结算6000 2014年进入效益分享期 借:银行存款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累计摊销 600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本例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简化处理不进行折现,在效益分享期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银行存款100 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 借:累计摊销6000 贷:无形资产6000 (四)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模式的企业认为效益分享期间分享的收益实质就是分期收回建设期工程款,其实质就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模式相关的会计处理同租赁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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