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地税12366接到一位刘姓纳税人的咨询电话。这位纳税人说:“我是通榆县城内一名个体纳税户,从事酒店生意。经营用房是2004年8月购买的,且已缴纳过契税,也办理了产权登记。今年5月,由于城市开发需拆迁,于是与开发商达成了一纸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开发商同意以偿还原房屋面积的方式回购(即回迁),原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经评估确认价值60万元。现回迁房屋面积220平方米,分为上下两层结构,总价值为160万元,其中含地下室价值10万元。我只要再支付房屋面积差额部分100万元,就可以回迁入住,继续从事酒店的经营业务。以回迁的方式购买门市楼,是否可以按照房屋交付的差额100万元缴纳契税呢?另外,房屋的地下室部分10万元是否也需要缴纳契税?”
吉林地税123663号坐席员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查找相关政策后作了详细的解答。目前,契税政策中规定实行差额征收契税的有两种情形。第一,《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而刘姓纳税人因拆迁而回购的门市楼,既不属于文件中说的“房屋交换”的情形,也不属于文件中说的“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情形,因此刘姓纳税人以回迁的方式购买门市楼,是不可以按照房屋交付的差额100万元缴纳契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综上所述,刘姓纳税人以回迁的方式购买门市楼应该按照全额160万元(包括地下室10万元)计算缴纳契税8万元(160万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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