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5-1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注销税务登记分为简易流程和一般流程。简易流程包括申报、受理和即时办结;一般流程包括申报、受理、调查巡查、办理环节。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 (一)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 (二)设立登记以来未领购发票且无税种认定(除印花税外)的纳税人; (三)设立时间短于一年、未发生经营行为、未发生纳税义务、未领用发票且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 第六条 对列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两年的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 (二)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用提供) (二)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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