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0-31
摘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619号      1996-10-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实际经营超过定额如何进行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6]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健全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88]国税征字第024号)的有关规定与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无抵触,因此,应继续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