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58号 2016-7-2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