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539号 1999-08-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实施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成“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抄送: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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