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需准备同期资料?看完这篇文章,轻松绕开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启蕾 张学斌 人气: 时间:2016-10-14
摘要: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为促进BEPS成果在我国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的合规性提
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为促进BEPS成果在我国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
 
新版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三层,准备门槛各不相同,企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一种文档的准备门槛,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如何准确判断是否要准备同期资料是纳税人面对的首要问题,本文深度分析同期资料准备门槛,以期帮助纳税人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主体文档的准备门槛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的,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注意,这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的统计口径,既包含跨境关联交易,又包含境内关联交易,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关联交易不需要剔除。
 
企业年度内只要发生境外关联交易,就应自行询问合并其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是否已准备了主体文档,如果集团公司已准备,则不管该企业境外关联交易额大小,都应准备一份集团公司主体文档的对应中文副本;如果集团公司没准备,而本企业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了10亿元,企业自身有准备主体文档的义务。
 
例如,C是美国某集团公司M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度,C仅与M之间发生一笔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其他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3亿元的关联交易。如果M已准备了主体文档,那么,C需要将其翻译成中文副本,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如果M没有准备主体文档,C也没有主体文档的准备和提交的义务。如果上例的C与M之间仍只发生一笔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是与其他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12亿元关联交易,符合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标准,那么,如果M没有准备主体文档,C需要自行承担准备主体文档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例子中,主体文档的准备和提交义务人都是C,但是由于主体文档要披露的是最终控股企业所属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通常来讲,由集团公司M具体拟定更恰当。
 
本地文档的准备门槛
企业当年发生跨境关联交易是准备本地文档的必要前提,而是否要准备本地文档,主要看年度各项关联交易的交易额。这里关联交易额的统计口径,既包含跨境关联交易,又包含境内关联交易,但是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关联交易需要剔除。
 
以下4个标准中有1个达标,企业就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新版关联申报表《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中各项境内外关联交易的“合计金额”判定是否应该准备本地文档,其对应关系见附表。
 
虽然企业可以根据关联交易汇总表的数据,轻松判断是否需要准备本地文档,但事实上对关联交易进行正确分类归集并准确统计填报并不轻松。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下: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2亿元
新版关联申报表中将交易类型“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拆分为《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和《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本项仅考虑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和受让,使用权出让和受让归集到其他关联交易中。
 
对于来料加工业务,42号公告明确要求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但并未明确非来料加工业务,企业既可以按照海关确认的进出口报关价格确认交易额,又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或实际结算的价格确认。
 
从《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填表说明来看,42号公告所规定的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还包含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的所有权交易,这一统计口径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中关联购销的范围略有不同。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作为新增关联交易类型,体现了税务机关对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新关注。
 
42号公告中列举了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明确了股权转让应统计在金融资产转让项下。“外转外”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虽然很受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关注,但不管是直接转让还是间接转让,居民企业往往只是转让标的物,不应计入该企业的金融资产转让项下。
 
依附于金融资产而滋生的利息等计入金融资产转让还是资金融通,对金融资产转让是否达到本地文档准备门槛有一定影响,需要根据交易实质进行判断。比如,企业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借款,担保借款本身属于债权性投资,一旦发生转让应计入金融资产转让项下,但是涉及的担保费应计入资金融通项下。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单独统计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准备本地文档,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转移利润的关注。
 
42号公告列举了与反避税工作相关度较高的无形资产交易,与国税发〔2009〕2号文件相比,参照BEPS,增加了特许经营权和政府许可。
 
营销性无形资产在反避税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营销性无形资产通常在企业会计记录中没有直接反映,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指引。不管怎样,在营销性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中其营销成本和对应收益要有所体现。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其他关联交易指排除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融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所有关联交易。按新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中5、6、7、8、11、12、13、14八个行次对应“关联交易合计”的金额加总,如果超过4000万元就应准备本地文档。
 
国税发〔2009〕2号文件执行过程中,其他关联交易类型单项金额超过4000万元还是合计超过4000万元应准备同期资料,税企双方在理解上一直有分歧,而42号公告明确是“合计金额”,避免再有争议。
 
同时,42号公告明确了资金融通包含集团资金池业务,企业如果与企业集团或其他成员实体发生资金池业务,应将资金池中借入及借出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金额统计到资金融通项下。
 
特殊事项文档的准备门槛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两大类。
 
企业在同期资料报告所属年度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这里特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备案的,与关联企业签署的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关联债资比指企业接受的来源于关联企业的所有债务之和与企业自身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企业关联债资比超过2:1,金融企业关联债资比超过5:1即为超标。企业关联债资比没有超标,或者虽然关联债资比超标,但超标部分利息已经在一般纳税调整过程中做了调整,税前不予扣除的,可以不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原则上只要上述特殊事项发生都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尤其是原国税发〔2009〕2号文件74条强调,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都要提供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但是,随着42号公告的发布实施,原国税发〔2009〕2号文件74条废止,按照42号公告的说法,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特殊事项文档。
 
如果上述特殊事项只发生在境内关联企业之间,且企业所属年度全年没有跨境关联交易,不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如果上述特殊事项只发生在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情况,但企业在所属年度有其他跨境关联交易,是否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目前有争议。
 
不准备同期资料有什么风险
在反避税基层管理和实践中,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未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且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未能按规定准备并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在基础利息之外加收5%的利息,而且该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不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将不得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另外,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加大。
 
作者单位:
彭启蕾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
张学斌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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