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大型房屋开发企业,经常在几个省、市开展业务。但是,在销售商品房缴纳销售合同印花税时,有的地方要求按购销合同类万分之三贴花,有的地方则要求按产权转移书据类万分之五贴花。现在国家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应按什么税目贴花吗?
以前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销售商品房的销售合同理解不同,因此,出现了不同口径的纳税规定。现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所以该公司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类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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