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02
摘要:为加强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兴商环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08-02

  为加强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兴商环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日

  附件1:

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联合开展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与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价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采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当核实后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本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

  (四)本评价年度内停业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五)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六)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七)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八)其他不应参加当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加分相结合的方式,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通过交换国税、地税评价分值,对双方扣分、加分指标进行综合计算,最终生成联合评价结果。

  直接判级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或申报缴纳税款之日起计算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四)有拒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五)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六)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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