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46号 1995-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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