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织工作经费 (一)政策依据及纳税调整方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每年可按照实发工资总额的1%计提,实际发生数小于计提数的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实际发生数大于计提金额时,按计提数(即实发工资的1%)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党组织工作经费是2017年版申报表的新增项目,主要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三列“管理费用”列次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列。 二、股权激励费用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对加计扣除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即可。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股权激励税前扣除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专行填报,2017年版申报表对于A105050表增加了“实际发生额”列次,更符合实际情况且便于纳税调整。根据填表说明,关注以下几点: (1)第2行“股权激励”: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纳税人填报,非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其中: (2)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股权激励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3)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列减去第5列的余额。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股份支付准则与1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确认激励费用的时间及金额,与税前扣除的时间及金额均存在差异。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激励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际行权的年度,按照税收允许扣除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按照申报表的设计原理,填写规则应当是:本年度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激励费用大于税收金额的部分调增,反之,作纳税调减处理。但申报表填报说明要求 “按照权行权时税收允许扣除的金额与账载金额孰小原则填报”,与18号公告的内容相悖,纳税人可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填报。 (三)示例 A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约定被激励员工张某3年后可按6元/股的价格认购A公司10000股股票。该股票授权日公允价12元/每股,3年后,张某全部行权,行权时每股收盘价18元/股。 会计与税务处理过程: 第一年: 借:管理费用 40 000元(12×10 000×1÷3) 贷:资本公积 40 000元 税务处理:等待期内,股权激励税前扣除金额为0,故纳税调增40 000元。 第二年同第一年。 第三年: 借:管理费用 40 000元 贷:资本公积 40 000元 员工行权: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 000 贷:股本 1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0 000 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18-6)×10000=120000元,故纳税调减80000元。 申报表填列: (1)第一年、第二年
(2)第三年
注:如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第5列“税收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即填报40000元,相应的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0,明显与18号公告规定不符,填报说明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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