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应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 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17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17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请注意:若企业2017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17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上门(柜台)申报、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目前网上申报系统的更正申报模块正在开发升级中,暂时无法处理更正申报请求,何时开放相关模块将另行通知。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三)申报期限 2017年度关联申报期限为2018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申报指引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表单,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信息,包括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本部分必填。 第二部分为关联交易信息,包括G102000到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到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第三部分为国别报告表,包括G114010到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请填报该部分表格。 二、同期资料准备注意事项 (一)应准备同期资料的纳税人 根据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请注意:在2017年度内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二)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上述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如对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事项仍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 咨询热线:12366、2021901、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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