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合理节约税负是企业财税管控的方向之一,也是企业财务人员价值的重要体现,那么,如何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税负?降到什么水平算是合理?面对老板一而再而三的降税指示?企业财务人员到底该怎么办?如何找到合理税负筹划空间?如何平衡税负与风险之间的矛盾?是每一个财务人员都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以实务案例为背景,从税负管控视角谈一谈商贸企业税负管控的底线和方向问题。 一、案例背景 西北地区某商贸公司财税数据分析如下图所示: 结合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该商贸公司2018年度、2020年度较2019年度利润率及税负率存在较大变动,且2018年度、2020年度贵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基本临近或低于商贸行业税负率最低水平,如果以2018年度、2020年度数据为基准,笔者认为该商贸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基本无财税筹划空间。若以2019年财税数据为准来看,增值税税负基本维持税负合理水平,所得税税负筹划空间可在原基础上最多降低1.9个百分点,税负可节约76万元,但以2020年税负率来看基本已经实现节税目标。 二、节税方向分析 虽然节税目标已实现,但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依然会接收到老板的节税指示,感觉压力很大,压力大的原因之一在于老板和财务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老板更多看到的是实际缴纳税金的绝对值,而非相对值,一心想降低税负,落袋为安。财务人员看到的是简单粗暴的背后的各种风险,心中很是忐忑!如果我告诉你,以上案例中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大幅度降低是通过虚开2000万的成本实现的,你是财务人员吗,你会慌吗? 其实,说真的,做财务不容易!从以上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如果站在税负节约、成本控制、防范风险、落袋为安的角度来综合考量,后续年度税收筹划的安全边界可以2020年税负水平为标准,来寻找安全节税方式和空间。如果2021年维持在2020年财税数据结构水平,可能并无太多税收筹划空间。但基于合法性、风险性、安全性、长远性、收益性的综合分析和考量,可从以下几个业务方向入手,选择合理合法方式降低税负。 1、业务合同层面 在考虑上下游双方商业博弈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拆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形式的方式争取缩小进销项差额。例如销售端应避免低税率销售行为被要求按照高税率业务开票的情况,争取根据业务实际特点,合理划分货物销售、安装服务、技术维护服务等,分别开具不同税率发票或者合理打包为税法认可的低税率业务按照低税率开票,以降低进销项税率差带来的税负增加。 2、税收优惠层面 可以考虑创立条件来争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优惠、小型微利税收优惠以及洼地税收优惠等。 但是,以上税收优惠中,笔者需特别提示的是,实务中,部分企业虽已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享受15%优惠税率,但存在前期研发费用不实,当期和未来研发费用可能为零与高企认定逻辑自相矛盾的情况。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对高企实行三表比对,对高企先进行逻辑判断,同时基于逻辑要求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表。此时企业会陷入两难,不享受吧!企业所得税大数据比对会推送风险点;享受吧!由于研发费用不实虚报,在后续专项检查中很可能出现税局质疑高企认定,提请科技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的问题。同时,如果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以“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具备相当大的涉税风险。(关于具体风险点分析,可参考笔者另一原创文章:【实务】“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三大误区!) 所以,出于风险防范,合理节税的目的,建议存在“有名无实”申请高企的企业,尽量争取创立条件形成自主研发或委托研发项目,对高企认定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设基础,防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享受税率优惠等税收风险,在坐实研发成果的同时,通过软件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达到合理拿走税前利润及降低高管个税税负的目的。当然,如果能够创立条件符合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名录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在优惠税率的选择适用上,灵活度会高一些,比方说,企业可放弃高企15%税率优惠,适用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抵消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实的潜在风险。 3、股权架构层面 鉴于实务中,部分商贸公司的盈利模式在于手握某地域核心客户资源及自身资质优势。从而可实现低买高卖“中间商赚差价”的盈利目的。所以,如果商贸公司对外业务开展既有以自有资质开展业务的情况,也有挂靠其他单位开展业务的情况,建议经过测算和调研,结合实际业务特点,可考虑以总分公司、母子公司方式开展业务,将部分业务释放至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层面,争取使得部分业务可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及差额纳税的政策优惠。另外,部分业务可争取通过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还有针对高管分红个人股东需承担20%个税,税负相对较高的情形,可通过股权架构重塑,可根据股东分红的不同用途可借助税收优惠地招商引资财政补贴的方式,变相实现税负降低的目的。 4、无票成本费用 这是个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啥绝对好的办法,但可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相对较好的办法。如果存在无票采购情形,需综合考虑在有票税费节约(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与采购成本“浪费”选择之间的取舍临界点。 三、案例结论及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商贸公司后续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能够分别控制2020年3.4%、1.38%的水平,在安全、风险、收益、成本考量下,已经是市场最低税负水平,甚至已经低于最低市场最低税负水平。 所以,当前税负考量的重心应是基于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控制风险,而非在税负底线或者红线水平上继续降低税负。 故笔者建议,该公司一方面急需对以前相应年度开展财税风险检测业务,另外可结合以上提案方向通过改变原有业务开票模式、调整原有股权架构、防范高企认定风险、防范挂靠业务风险、坐实原成本费用结构等方面来合理合法的将税负控制在市场合理水平。 附:以上税负分析政策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抵扣原理,假设商贸企业成本基本可以取得同税率可抵扣专票的基础上(完美又理想),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率×税率,以该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税数据为例,以此方式计算出增值税税负分别为2.03%、4.12%、1.66%。贵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税负率分别为4.69%、4.02%、3.4%。实际税负基本已是理想化下的最低税负水平。2018年、2020年按照完美而又理想的状态计算出的税负与实际税负存在差距的原因在于存在虚增成本导致毛利率不实导致的问题。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率×税率的推演过程如下: A、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收入×税率-成本×税率)=(收入-成本)×税率 B、毛利=收入-成本 将B代入A 得到C:增值税=毛利×税率 D: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收入 将C代入D 得到E: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税率/收入=毛利率×税率 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在核定征收情况下,在最低应纳税所得税率为4%的情况下,最低税负率应为1%。以贵公司2019年财税数据为例,该公司实际税负率为2.93%,略高于最低税负水平,2018年、2020年实际税负分别为1.25%、1.38%,基本已是最低水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