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企一[2000]35号 2000-08-16 税屋提示——
1.依据津地税法[2011]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自2011年1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用提取的准备金冲销损失时,可按实际冲销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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