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8]27号 1998-09-02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 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可结合省局《关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35号)第五点的规定办理。 二、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专用发票,要严格按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将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款全额征收入库,并在专用发票"备注"栏里填写开具原因。 三、 粤国税函[1998]335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9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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