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45号文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涉外法规对此未明文规定不得结转成本、计提折旧、摊销,应视为允许结转成本或扣除折旧、摊销。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减少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降低了纳税人的核算成本。 5.改变了缴纳税款的时期 财税字[1997]77号文规定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才缴纳所得税。对生产领用、经营使用及对外投资转出等处置该资产其他方式未明确规定纳税,造成企业接受捐赠该资产时形成的递延税款长期挂帐,接受捐赠的材料生产已经领用了、固定资产已经报废了等就是不在税法规定的“出售”及“清算”之列,不知如何处理。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只要接受捐赠资产,不论是否处置或以何种方式处置都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经批准在不超过5年的时期内平均纳税。 三、举例 大华公司2004年3月18日接受一台商捐赠材料一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000.00元,增值税为102,000.00元,价税合计702,000.00元,适用所得税率33%. 接受捐赠时: 借:库存材料60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702,000.00 年末,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按《解答三》规定,应将捐赠收入702,000.00元而不是600,000.00元并入当期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702,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470,340.00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1,660.00 倘若大华公司全年亏损200,0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将捐赠所得702,000.00元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则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00+702,000.00)=502,000.00元,应交所得税502,000.00×33%=165,660.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702,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536,340.00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660.00 倘若大华公司全年亏损不是200,000.00元,而是1,000,0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将捐赠所得702,000.00元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则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00+702,000.00)=-298,000.00元,则不用交纳所得税,捐赠收入应全额转增资公积,会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702,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02,000.00 若大华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则每年平均计入140,400.00元,若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且以前年度未有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则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40,4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94,068.00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332.00 在以后年度根据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参照以上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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