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2]69号 2002-2-28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纳税人2001年度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已在税前据实列支的实际情况,因此,其发生的补偿性支出,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属实后,准予在2001年税前据实扣除;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原则上在3年内均匀摊销。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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