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3]746号 2003-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条款废止。
最近,各地陆续反映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申报、审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 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及人工初审 (一)生产企业当月出口、当月收齐退税单证,经预审无海关信息的,视同单证不齐申报,并置单证不齐标识,待信息齐全后再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当月无出口、无单证齐全的,也应按规定申报,“免、抵、退” 税汇总表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审批,但申报数据应报退税机关机审。 (三)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预审有疑点的,要逐条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对不可“人工挑过”的疑点要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调整后重新申报。 (四)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人工审核时,对不影响“免、抵、退”税计算结果的申报差错,可在审核意见栏作修改说明;错误较多的,可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二、关于开具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问题 (一)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进口报关单无信息、信息滞后或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可先按纸质进口报关单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在料件进口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发函核实有关情况。 (二)[条款废止]生产企业2002年已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凡跨年度复出口的,应在申报系统“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中办理补充登记,并对进料手册进行人工核销。 (三)因申报、审核系统衔接问题,《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不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关于审核疑点的处理 (一)下列审核疑点,在核实有关纸质单证无误并作相应审核记录后,可以人工挑过: 1.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数据时出现疑点: (1)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XXX); (2)申报海关登记册号与海关信息中的(XXX)不符; (3)申报美元到岸价(XXX)超过海关信息(YYY)。 2.[条款废止]审核外贸企业进料、来料加工进口数据时出现疑点: (1)海关登记册号+商品代码未找到; (2)销售数量大于手册料件数量。 3.审核生产企业当期调整前期申报数据时出现疑点: (1)出口报关单号(XXX)同以前申报记录发生重复; (2)出口报关单号(XXX)发生重复申报; (3)海关数据曾被(XXX)挑过。 4.在目前软件未提供手册延期功能的情况下,经海关同意的生产企业展期业务,已向退税机关提供有关证明的,审核时出现的“进料加工手册有效期已逾期”疑点。 5.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出现的“海关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码”疑点。 6.开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时,由于企业申报的数量与海关电子信息中的数量有小数点后的尾数差异而出现的“申报数量与海关信息不符”疑点。 7.审核外贸企业进货明细数据时,因总局专用税票信息中征收率四舍五入造成的“申报征收率(6.80)与总局税票的(7.00)不符”疑点。 8.审核外贸企业进货明细数据时,因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专用税票而出现的“该发票()重复申报”疑点。 9.报关单上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企业申报时附送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证明,审核退税及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出现的“出口国别为中国境内”疑点。 10.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专用税票,审核出现“该发票()重复申报”疑点。 (二)[条款废止]外贸企业换汇成本设置为下限1.00、上限13.80.审核时出现换汇成本确实低于系统设定下限的,可以人工挑过。对单票换汇成本超过设定范围,经审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人工挑过。 (三)关于审核疑点处理的要求。 审核人员应根据疑点处理的有关规定,将人工核实结论写入疑点处理意见,分别采用人工修改数据、人工挑过、函调等不同处理方法。具体“意见代码”如下:Y1——表示企业申报错误;Y2——表示退税机关录入或初审调整错误;Y3——表示错误级别为空,可以通过;Y4——表示错误级别为E、W,经核实可人工挑过;Y5-表示错误级别为E,在发函的同时办理退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函或回函证实有问题的业务,扣回已退税款;Y9——表示其他有错误提示,经核实无问题可人工挑过;N1——表示不予退税等。 四、关于出口货物退运的处理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与海关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后方可出具有关证明。无海关电子信息的,退税部门可以登录国税系统内部的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查询报关单信息。有相对应信息的予以出具,审核中出现“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疑点,可以人工挑过。 (二)[条款废止]外贸企业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2003年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审核中出现疑点“海关单号未找到”,经核实海关信息在以前年度的,可以人工挑过。 (三)外贸企业办理退运证明时,已申报退税的,缴回应退税款后予以出具;未申报退税的,应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未办退税也无电子信息”等内容。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退运货物入账当月的出口明细申报数据中录入一笔负数,出口报关单号按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号录入,同时在备注栏注明“退运”。 五、[条款废止]“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业务的处理生产企业购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按“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监管书号码和发票号码,虚拟进料加工手册号和进口报关单号码,视同进料加工业务办理“免、抵、退”税。其中,进料加工手册号按“C+年月日(6位数)+监管书号码(5位)”录入,监管书号码不足5位的,前面添0;进口报关单号码按“普通发票号码(9位)+0+项号(2位)”录入,普通发票号码不足9位的,前面添0,多于9位的,按后9位录入;进口商品代码根据发票中的商品名称,由主管征税机关确定。 六、关于申报、审核系统的技术支持各地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软件升级及应用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致电省局信息中心,电话:0551-2831659;运行过程中遇到业务问题,请致电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电话:0551-2831720.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除向当地退税部门咨询外,还可登录安徽出口退税互联网(http://ts.enhand.net/)寻求帮助。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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