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防治非典促进经济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2003]101号 2003-05-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03]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青岛实际,现就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的部分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我市出租汽车公司、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单位的客运收入、饮食业、旅店业,2003年5至7月实际实现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暂不征收;8至9月,根据疫情情况再定。 三、对出租车司机出租收入按定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暂不征收。 四、凡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正确区分应税收入和暂不征税收入,如实准确申报营业收入,并于六月份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或暂不征收税款事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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