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发[2001]109号 2001-6-26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失效。 2.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青岛市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条款失效]对青岛市实行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市级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府新大厦、黄海饭店、八大关宾馆、栈桥宾馆、太平湾宾馆、汽车队、迎宾馆、白浪花酒楼8个单位,按国家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机关内部提供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条款失效]对机关内部提供服务的收入与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条款失效]上述单位应按我市目前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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