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3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现就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民建宁夏区委会代表提出的“关于打通疫后物流大动脉连接经济生命线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继续给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自治区政府为应对疫情影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物流企业如符合条件,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物流企业应享尽享。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