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0]123号 2000-06-2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据各地反映,目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征管,现就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实行费用包干办法的,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纳税人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差旅费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出差地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以内,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以内,交通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人员出国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人员出国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办桂财字[1995]59号文规定标准准予税前扣除。 四、关于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以下筒称为收入),在下列限额内可据实税前扣除:收人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收入的5‰;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五、关于县(市、区)汽车运输企业征税问题 县(市、区)汽车运输企业,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独立纳税义务人三个条件的,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结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凡暂按评估价入账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提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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