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249号 2005-10-11 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对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统一规范有关操作,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1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防止产生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消涉税审批项目,是指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要求,取消审批的、由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的涉税审批项目。 第三条 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分为备案资料受理、跟踪管理、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统计分析、法律责任五个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备案资料包括纳税人按规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的所有资料,对只需要纳税人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的项目暂不列入本办法后续管理范围。 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的备案管理,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范、方便简捷和高效服务的原则,实行谁控管、谁受理、谁管理。各单位、部门和系列之间应加强配合,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达到信息共享,提高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 第二章 备案资料受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备案资料的目录等内容进行公示。 当事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宣传,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备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报送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备案资料。 第十条 文书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的,填写《受理备案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材料不齐全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纳税人送达《补充资料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报送。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备案资料,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到有关的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文书受理人员受理备案资料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和办法将备案资料传递到相应的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台帐,以利于事后动态跟踪管理和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备案资料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一)资料审核应重点审核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和完整,并具有认定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二)事实审核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三)数据审核应重点审核取消涉税审批项目涉及金额(比例)是否准确、合理。 第十四条 审核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书面调查或其他方式了解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有关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制作《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与纳税人备案事实、申报事实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审核人员将《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会同纳税人备案资料一并归档。 审核结果与纳税人备案事实、申报事实不符的,由审核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调整。涉及少缴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及时申报补缴应纳税款;涉及多缴税款的,应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审核人员应将调整情况一并填入《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由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会同纳税人备案资料一并归档。 经纳税辅导,纳税人拒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报送涉税备案项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项目的审核、调查工作,并制作完成《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等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取消涉税审批项目有关资料,已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进行税务处理的,应结合税务检查或税务约谈项目,就纳税人已处理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对情况虚假或不符合税收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偷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约谈记录和检查结果等资料,作为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对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已按税收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未涉嫌偷税的,应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四章 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备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确保有关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征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台帐资料的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对备案资料进行维护。 第五章 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数据资料以及纳税人的检查情况做好资料整理工作,以备市局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半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报表、后续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局相关主管处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局有关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统计、整理分析,确定检查重点,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局有关处室应在年终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检查结果进行总结、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主管税务机关年终执法检查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取消涉税审批项目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后续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已按税收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而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依照《广州市地方税务系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对取消涉税审批项目需要提交的全部备案资料的目录等内容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经公示后,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备案资料,如确有需要调整的,报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市局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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