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5]7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0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及本通知有关精神,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是指金融机构销售标准黄金和黄金制品行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国税流[2005]78号      2005-12-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及本通知有关精神,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是指金融机构销售标准黄金和黄金制品行为。

  二、[条款修订]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督促其尽快办理税务登记。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率暂定为0.5%,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四、[条款修订]各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由各分行、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领购。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五、[条款修订]地市级分行、支行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系统录入“汇总纳税”文书,各分理处、储蓄所可据此不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