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总公司向富闽基金会捐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45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富闽基金会《关于申请省烟草总公司向我会捐赠所得税扣除手续的函》(富闽[2003]01号),申请省烟草总公司向该会捐赠税前扣除。经研究,同意省烟草总公司向富闽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3%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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