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5]114号 2005-03-19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近期,省局发现部分地区未严格落实这项政策,存在着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使用税率和征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为了落实加油站的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中规定的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办理工商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等五个条件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认定,并依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达不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加油站,严格按照加油站销售收入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严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精神,主管税务人员每月应实地对所辖加油站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掌握其实际经营状况,认真落实纳税申报资料与相关资料的审核比对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还要积极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加油站的收入和税负变化情况,对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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